(上接第1版)充分反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新变化,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与精神,必将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修改过程中,充分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两次将两个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经过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反复修改,两个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框架合理、逻辑严谨、内容充实,已经比较成熟。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两个修改决定草案,由主席团决定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日程安排,3月8日上午,各代表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大会秘书处法案组及时收集、整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连同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赞成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认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香港基本法有关附件,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认为决定草案的内容是必要的、可行的,充分考虑了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是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适合香港实际的民主政治制度发展,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决定草案修改稿,由主席团决定将决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