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兆扬
3月2日,青县某纸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负责人杨先生专程来到青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廉洁高效”的锦旗,送给法院执行法官刘建民,感谢他在对方公司已注销、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下,依然为他们公司追回了全部货款。
事情还得从2017年说起。当年7月30日,某公司与沧州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塑业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由某公司为塑业公司加工包装纸箱。某公司按约定加工了价值183413.1元的纸箱并出具发票,但塑业公司收货后仅支付了6万元,剩余款项便不再给付。某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塑业公司起诉到青县法院。青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塑业公司给付原告某公司加工费及违约金共计140437.03元。
判决后,塑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沧州中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塑业公司依然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县法院执行法官刘建民接手此案后,立即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塑业公司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塑业公司既无账户存款,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且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完毕。在查询中,刘建民通过工商部门发现,公司清算时,并未通知债务人某公司,由此可知公司的这个清算过程属于非法清算。同时,刘建民得知塑业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名下有个分公司,其股权分别由张某、刘某等8人持有。于是,经某公司申请,青县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张某、刘某等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裁定送达后,张某、刘某等8人不服,向青县法院提起异议之诉。青县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张某、刘某等8人的诉讼请求。紧接着,张某、刘某等8人又提起上诉。沧州中院经审理,也依法驳回了他们的诉求,维持了原判。
经过一审、二审几轮较量之后,时间已经到了2020年6月,此时的张某、刘某等8人依然不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该案执行程序只得再次启动。
刘建民立即再次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张某、刘某等8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8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等个人财产都已转移,他们名下均无可执行财产。一番工作之后,刘建民仅在分公司账户和8人中4人的名下账户查找到了2万余元。刘建民立即将所有账户冻结,将2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并及时转给某公司。
与此同时,根据张某、刘某等8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行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之后,刘建民始终没有放松对此案的执行。今年2月中旬,刘建民再次对分公司账户进行查询时,发现分公司多出了一个新账户,而且账户上竟然有12万余元余额。欣喜之下,刘建民立即将12万余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2月26日,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刘建民将12万余元执行款交到了某公司负责人杨先生的手中。看到这来之不易的执行款,杨先生感慨万千,握着刘建民的手,连声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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