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些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近日,迁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纠纷。
裴某因郭某欠款不还,便将其诉至迁安市人民法院。裴某称其与郭某是好朋友,郭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裴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还款期限到后,裴某多次催要,郭某一拖再拖始终未还。
郭某则称该债务是其在赌博过程中欠赌局组织者王某的赌债。裴某替郭某向王某偿还赌债后,形成了郭某与裴某之间的债务,该笔款项是赌债的性质,且裴某与王某是赌局的参加者和组织者,而郭某的轿车手续一直在裴某处扣押着。双方之间不存在现金交接,此类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常跟着裴某到王某开设的赌局赌钱。郭某因欠王某赌款,裴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给王某6万元代为偿还赌债,约定借款月利息10%。郭某为裴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向裴某借人民币6万元整,期限为1个月”, 并用自己的车辆手续作抵押。本案中被告郭某所欠原告裴某借款6万元系原告在明知为赌债情况下代为清偿后所形成的,系非法债务,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裴某明知代被告郭某偿还的是赌债而代其偿还,客观上滋长了非法行为的持续进行,违反了法律对赌博的强制性规定,该债务因偿还赌债而形成,款项的出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具有合法效力,法院对此不予保护。
那法律不保护的债权,除了赌债,还有哪些呢?
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不支持该部分利息的给付。
借钱用处不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债务人基于胁迫、欺诈等情形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本身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则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
没有出借资金来源证明的民间借贷。即使你手上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但在金额巨大的情况下,法院会要求你提供该出借资金的来源证明:要么是通过银行向借款人汇款,要么是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现金。在主张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现金的情况下,法院会要求你提供该巨额现金的来源,比如说银行取款凭证、该现金的其他来源或交付现金的证人等。如果在主张交付现金无法提供该现金来源的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不会支持出借款项一方要求借款人还款的主张要求,即债权人很有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根据这一条,未成年人借款是无效的,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取决于他们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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