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12日
第10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张木: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木与被上诉人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张木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冀01民终10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上诉人张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上诉人张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崔海伟、河北祥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冀0105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军: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张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拟对本案车牌号为冀AUZ313,发动机号为130210009的别克牌轿车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石家庄市植物园街33号普天大厦806室,联系电话:66879627)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庭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们放弃相关权利。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晓辉、邱立影、封志兰、长安区华新路73号建北生活小区8-2-701的不动产抵押权人、承租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晓辉、邱立影、封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拟对王晓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华新路73号建北生活小区8-2-701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4450号的价值进行网络询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执4993号执行裁定书、(2020)冀0102执49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王晓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华新路73号建北生活小区8-2-701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4450号】、网络询价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组(法官田法官,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东座6A-4。)进行网络询价;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本院15楼评估拍卖组领取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异议期为自收到网络询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峰、张英: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诉被告王峰、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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