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牛继芬
通讯员 张金库 郑雅静
面对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的新要求,沧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做好为民检察实事,努力为人民群众、为社会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民事检察产品,人民满意度评价稳步上升。
公开听证助推办案质效提升
“检察机关以听证形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办案过程,通过公开促进公正,进一步提升了检察监督的精准性。”2020年5月19日,沧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与会的听证人员对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结果预判表示认同。
2020年3月,某石油销售公司不服二审生效判决申请检察监督,这是一起历经6年、三级法院数次审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为查清事实真相,承办人遂决定组织召开公开听证,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阐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听听各方意见。
听证会上,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与会听证人员在听取承办人案件介绍及当事人陈述后进行了认真评议,分别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意见、建议,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结果预判得到认可。
全面推行检察环节公开听证工作以来,沧州市检察院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把公开听证作为办好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一把利剑,借力借智,精准监督,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巧用调解手段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0年5月,沧州市检察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导致父子对簿公堂的民事监督案。
胡某某于2004年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后将该房屋直接过户至其儿子胡某名下。2013年12月,因政府征收拆迁,胡某与当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取回迁楼房两套,由此引发房屋产权纠纷。
2017年,胡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要求胡某返还拆迁补偿款。法院最终判决胡某某与胡某对拆迁置换的两套楼房共同共有,并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胡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基于双方的至亲关系,又都有和解的意愿,承办人分别对二人进行了约谈。约谈中了解到,胡某某与其妻子孙某某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后一直与胡某共同居住。“他结婚后我们本打算把房子给他的。” 胡某某说,但因考虑自身居住情况及其他子女的关系,最终未形成书面协议。鉴于此,承办人协调胡某某、孙某某及其两个儿子坐下来一起商谈,借助道德感化、法律引领两条路径,经过不懈努力,最终父子解开心结。胡某某与其两个儿子三方就拆迁置换楼房的权属分配、胡某某与孙某某的居住以及赡养老人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胡某自愿撤回监督申请,父子和好如初。
着眼定分止争,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诉求,沧州市检察院突破“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大胆尝试柔性调和,立足自愿合法,从法、理、情、案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司法温情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善用司法救助化解涉诉民事纠纷
“感谢检察官对我们案件的重视,让我们普通老百姓感受到了公平与温暖,解了我们一家老小燃眉之急。”2020年10月26日,李某某按规定签订了司法救助金接收确认书,对办案检察官连连表示感谢。
2012年12月,王某某驾驶摩托车连续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第一次事故中王某某负主要事故责任,第二次事故中王某某不承担责任。事后,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儿子王某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认定王某某系工伤,要求某市政设施公司赔付因王某某死亡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等共计60余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经再审裁定后,李某某、王某仍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工伤认定不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其主张未获得支持。鉴于此,承办人针对王某某系申请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且王某尚未成年,综合考虑案涉第二次交通肇事者至今未能查获,且李某某、王某未曾获得赔偿的实际情况,随即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地协同走访村委会、镇政府,深入了解申请人李某某、王某家庭生活状况,多方收集证据材料,及时移交线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最终,该院帮助李某某、王某申请获得司法救助资金3万余元。
围绕服务保障民生,沧州市检察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延伸民事检察触角,主动把司法办案与司法救助结合起来,努力帮助申请人解决生活困难,传递检察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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