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题:夫妻双方起诉离婚,因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一方主张做亲子鉴定,但另一方拒绝配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认定——
□ 李淑涵
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离婚案件。齐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赵某每个月给付婚生女儿小新抚养费。河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缺少诚信,矛盾较大,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对于女儿小新,赵某否认与其的亲子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齐某主张女儿小新是2018年6月出生,系二人婚生子女,并提交了沧州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但上面均未记载父亲的信息。被告赵某认为原告孕期与生产时间不符,因此否认与小新的亲子关系,并申请做亲子鉴定。
庭审中,原告齐某未能提供小新与被告赵某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综合庭审情况,法院对被告赵某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进入鉴定程序后,因小新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但原告始终不配合,亲子鉴定也未能进行。
最终,河间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新与赵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准许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驳回原告齐某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婚姻家庭关系也日益受到冲击,确认或否认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案件越来越多。亲子鉴定是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在诉讼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附随的鉴定申请。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被告否认亲子关系并申请做亲子鉴定,但原告拒不配合,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综合庭审情况后法院认为,小新虽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原告提交的小新的出生诊断证明等证据均未记载父亲的信息,且原告未配合对被告与小新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故判决被告赵某主张成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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