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26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高空抛物的代价

□ 李淑涵

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

2019年冬天,家住河间市某村的柴某装修自家的三层楼,在三楼与保洁工人一起收拾的柴某为图省事,将满满一袋子的建筑垃圾通过窗户直接扔了下去,在一楼装修的工人邱某恰从此处经过,被一袋垃圾击中头部随即重伤倒地。

邱某被紧急送医,最终医生诊断其为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经沧州市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邱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1月,河间市公安局以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将柴某刑事拘留,后将该案移送河间检察院审查起诉。河间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某在自家楼房保洁过程中,为图方便,将垃圾从三楼窗户扔下,造成装修工人邱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柴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最终,河间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柴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主观上是故意,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柴某的行为不必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案发地为柴某家楼房南侧,属农村房前屋后范畴,区域较狭窄,案发地边缘为水沟,西侧有简易房与主公路隔离,该区域不属于公共区域,平时不会有村民在此逗留,空间相对密闭。

本案中的被告人柴某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不积极追求,也不持放任心态,实施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不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只有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该类危险的发生时,且实施的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被告人柴某系本村农民,其熟知所扔垃圾的掉落地点,认为该地方没人经过,不会出事也不希望出事,其往自家楼下扔垃圾的目的只是为了图方便,对造成被害人损害后果不积极追求也不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属于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新增高空抛物罪,将这种不文明行为单独入刑,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本案是发生在该刑法修正案出台前,法院是以被告人柴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其进行刑罚。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我们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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