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宋某国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去年6月26日6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宋某国驾驶轿车行至玉田县玉田镇小山头村路段时,遇到玉田镇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左转弯,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宋某国驾车逃逸。经鉴定,刘某属重伤二级。玉田县交警大队破获该案后,认定宋某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宋某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霍群丽 王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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