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3月30日讯 (记者 任俊颖)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的关于《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同时突出了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草案)细化了各级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职责,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根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强化了赡养人、扶养人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将履行赡养人、扶养人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平台,明确保障其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发展互助养老服务,支持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条例(草案)完善了综合监督管理,明确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增加实施行业禁入、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并强化相关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了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能力评估制度,确定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顾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