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1年04月01日
第03版:民生

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合伙人之后

□ 通讯员 王艳静

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兆扬

3月22日,任丘市某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带着诚意和恳求,出现在任丘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面前。与以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漠视态度不同,这回姚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是真的着急了。于是,他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和解,并愿意一次性先行支付5万元。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当年5月,申请人李某为任丘某门业有限公司在任丘某工地安装防火门、防盗门,双方约定按安装数量计算安装费。起始的合作很顺利,但几笔款项到手后,门业公司开始以公司回款没有到位等诸多理由拖延支付钱款。截至2017年11月13日,门业公司尚欠李某安装费179608元。几经讨要无果后,李某于2020年4月将门业公司诉至任丘市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门业公司给付李某钱款计1796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46元。

但判决生效后,门业公司仍不履行判决义务。2020年11月,李某不得不向任丘市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任丘市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依法对门业公司财产进行查询,并依法查封了门业公司机器设备一套。本以为此套设备拍卖后能足额抵偿欠款,不料事与愿违。拍卖、变卖程序走完,机器设备却无人问津。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标的非但一分没实现,设备评估费也是由申请人垫付,李某对此十分气恼。

门业公司一度推脱,执行法官依法对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然而,限消措施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并无太大压力,效果也不理想。久等钱款而不得的李某对此深表不满,情绪激动地要求法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采取强制措施。然而,该案的被执行人为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就法院无权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名下个人财产的情况对李某予以释明。李某觉得姚某原本有钱,却逍遥法外,自己的钱款遥遥无期,一时万分绝望。

李某的情况让执行法官们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经研究分析,执行法官调整执行策略,决定依据债权人如何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为有限合伙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

绝望中的李某立即看到了希望,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门业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很快,法院依法出具律师调查令。查询结果令人振奋,法定代表人姚某应缴注册资金50万元,但未实际缴纳,符合被追加条件。李某随即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依法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姚某为李某与门业有限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依法准许。

经查询姚某个人财产,发现姚某银行账户有存款,名下有车辆,法院遂依法对其予以查封。一系列“强势操作”后,姚某再也不能淡定了,主动现身。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经执行法官做工作,双方和解过程十分顺利。申请人李某同意被执行人先一次性给付5万元,剩余款项分三期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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