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王鹏飞)“这是当事人送给我的钱,我不能收,请监察室帮忙代为退回处理。”3月29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代勇明将500元现金送到法院监察室,请监察室工作人员代为退还,并说明当事人送钱的情况。
王某与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经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审理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与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其中一个银行账户是两人为儿子还房贷的账户,被冻结后无法进行还款。宋某某急忙到桥东区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解冻账户。
执行干警代勇明了解情况后,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经申请人同意,依法为被执行人宋某某解封账户。宋某某为表示感谢,拿出500元现金塞给代勇明后,立即驾车离开。代勇明打电话要求宋某某将钱取走,但宋某某以感谢为由,拒绝来取。
代勇明作为执行干警,知道自己的责任担当,立即将500元钱交到院监察室并说明情况,请监察室工作人员代为退还。监察室立即联系宋某某,告知其法院干警依法执法办案,无需感谢。3月30日,监察室工作人员让宋某某写下收条后,将现金退还给她。宋某某对法院干警依法秉公办案表示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