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1年04月02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重播作物错过销售旺季 价格损失谁来担

□ 王志超 韦小方

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人工耕种逐渐被机械化所替代,请他人用机械代为耕作日益普遍,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最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魏某某为原告王某某承包的土地进行播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魏某某播种,王某某支付报酬,播种的农作物为某品种玉米。魏某某播种的其中65亩土地因出苗率不高,进行了重新播种,从而导致了该65亩土地的玉米错过了正常的成熟期。魏某某认为王某某对其造成了损失,便将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唐山某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经评估,对因魏某某的播种行为导致王某某的65亩玉米错过成熟期,造成的价格损失参考为13万余元。王某某支付评估费3000元。魏某某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申请复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复核答复,魏某某对上述答复亦存在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中,被告魏某某辩称,其不应进行赔偿。原告王某某应对玉米晚熟承担举证责任,而且玉米晚熟与销售价格高低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玉米成熟与播种有关,同时与气温、雨水、管理等多种因素有直接关系,而且原告王某某明知玉米已经重新播种应采取措施防止晚熟带来的损失。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的播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根据唐山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参考价为13万余元。因鉴定机构评估的损失系在假设理想状态下作出,考虑到玉米的产量及价格会受到气温、雨水等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该损失均由被告承担,有违公平原则。故,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损失,剩余30%由原告自担。即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9万余元。关于被告主张的重新鉴定问题,被告对此案的鉴定报告及复核答复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存在不妥之处,因此对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9万余元。

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播种后并未达到约定的玉米出苗率,被告采取了补救措施,即重新播种。重播后,玉米错过了正常成熟期,从而错过了销售旺季,给原告带来了相关损失,原告仍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但在赔偿数额上,法院充分考虑了气温、雨水等其他方面因素对玉米的产量及价格所带来的影响,酌情支持原告70%的损失,判决合情合理,双方均未上诉。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1-04-02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21442.html 1 重播作物错过销售旺季 价格损失谁来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