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丽君
2019年11月5日,曲周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孙某名下的位于邯郸市某处房产,并委托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时,李某通过支付宝向拍卖公司支付5万元保证金,最终以43万元竞买此处房产。后李某发现案涉房产不具有交付条件。因此拒绝交纳余款,并向法院提出撤销拍卖的异议申请,要求退还竞买保证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拍卖公告中说明: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标的物介绍等材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情况。竞买人在完成报名手续后,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参与竞买标的物。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交纳了保证金,自愿参与了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的竞买,即应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此次拍卖按现状交付符合法律规定,拍卖程序合法,异议人提出撤销拍卖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此,法院对异议人申请不予支持,故驳回异议人李某的异议申请。
说法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随着网络的普及与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在法院拍卖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作为常见的司法程序,其存在与传统拍卖一样的制度和规则,竞拍者要承担买受的法律后果,恶意悔拍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程序,浪费司法资源,轻者被驳回悔拍申请,严重的可能要被罚款和拘留。网络拍卖保证金旨在促使网络拍卖能有效进行,防止竞拍人在竞得标的物后恶意毁约,使得拍卖无效,需要再次进行拍卖,进而影响到申请人的拍卖进度和合法利益,具有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对于像本案类似的悔拍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保证金是否退还,其实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本案的竞拍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竞拍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交纳了保证金,自愿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的竞买,即应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破坏司法拍卖属于妨碍诉讼,像类似的事件不乏少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而司法拍卖还具有司法性质,严重的悔拍或者恶意抬高竞拍价格涉嫌故意妨碍司法诉讼,阻碍法院执行职务,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此类人员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法院方面也要加强宣传,树立规则,避免少数人钻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