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陈先生与妻子柳某于2013年结婚,2015年二人的大儿子出生,2017年小女儿出生。2019年,二人因性格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判决大儿子由陈先生抚养,小女儿由柳某抚养。
去年年底,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被拆迁,要发放拆迁款,由于小女儿的户口还没有迁移,她也将获得部分款项。得知消息的柳某找到村里,说要把小女儿分得的拆迁款直接领走。陈先生听说后联系柳某,表示他想把小女儿的补贴款领取并存起来,等到她成年后直接交给她自己打理。但柳某不同意,称自己是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未成年的女儿决定她那部分拆迁款怎么处理。
于是,陈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柳某是否有权利代替未成年的女儿领取拆迁款,他是否可以以房屋户主的身份拒绝柳某的要求,并为小女儿暂时保管拆迁款?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慧慧。
曹慧慧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柳某和张先生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其二人仍然是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柳某和张先生作为小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均有权代女儿保管拆迁款。但是该拆迁款只能为了女儿的利益而使用。同时,张先生无权以户主的身份阻止柳某代替女儿领取拆迁款。
在此,曹慧慧律师建议,双方可以就本案情况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办理银行账户将拆迁款打入该账户,待女儿成年后由女儿支配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