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婧伟
3月26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裕民法庭庭长刘爱利收到当事人高某从山西寄来的撤诉申请书和一面锦旗。高某还在电话中对刘爱利说:“我本来已经做好打官司的准备了,结果您没开庭就给解决了。太谢谢您了。”
原来,2020年5月,原告高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刷到一则健康管理师证测试。他点击测试后不久,河北某教育公司便与高某进行电话联系。在沟通中该教育公司各种关怀,各种软磨硬泡,并做出“包就业”承诺。考虑到拿下证书会增强工作竞争力,高某再三犹豫后,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向该公司交了1500元报名费。之后高某又向该公司交了700多元考务费。就在高某全力准备10月中旬的考试时,却发现准考证打印不出来,他与教育公司沟通后,才得知该公司并未给自己报名。同时该教育公司告诉高某,他可以参加12月份的线上考试,且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该证。高某认为该公司与之前所说的有差别,存在欺骗行为,要求该公司退回已交纳费用,但沟通无果,高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刘爱利接手此案后,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晰,且数额不大,庭前调解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他与教育公司负责人联系后得知,因疫情原因公司未能开课,培训中断,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并且公司认为高某已经学了部分课程,不能全额退款。刘爱利对因疫情造成公司的现状表示理解,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努力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在刘爱利的多方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教育公司将2000余元培训费退还高某,高某撤回对该公司的诉讼。
法官提醒
近年来,素质教育的开展和教育投资的火爆催生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但是,在教育培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大量相关纠纷也随之产生。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教育培训机构。
在与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前,应从多方面了解该机构的品牌、口碑、规模、师资、教学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不要轻易相信广告宣传,不可盲目跟风。
在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课时收费标准、师资标准、培训效果、中途停业退费、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违约成本,降低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