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文秀)3月31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决定》将于5月1日实施。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但长期以来乱采滥挖和不合理开发现象大量存在,矿产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开展矿山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一系列有效做法。为巩固深化矿山综合治理成效,更好地运用法治力量严格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要求,积极推进制定《决定》。
《决定》共13条,从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的角度作出系列规范。强化源头管控。《决定》明确规定实行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除法律规定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的外,新建矿产开发项目应当报省政府同意。强化过程监管。对推进矿山关闭退出和整合重组、严格标准倒逼、控制露天开采等作出具体规定,鼓励、推动露天转地下开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外禁止新建建筑石料露天矿山项目。强化生态修复治理责任。重点对矿山企业生态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治理责任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矿山企业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强化执法监管。建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行政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省、市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