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14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荣国新:

原告范志宏与被告荣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91民初128号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老鸦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金卫平:

本院受理原告史连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822民初162号。原告起诉要求:你方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兴隆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宋宝生、唐士敏: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原审被告宋宝生、唐士敏、张秀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82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许丽青、刘贵扬: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第三人许丽青、刘贵扬、刘成菊、刘开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作出(2020)冀0104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不得执行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8号盛邦花园五区5号住宅楼01单元1303号房产;二、本院(2020)冀0104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判后,第三人刘成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石家庄市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或诉讼请求;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4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罗红申:

原告贾俊明诉被告罗红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贾俊明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租金2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彦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变形金刚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0执2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任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汉兵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尚义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闫敬辉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29146,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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