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张洋依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的(2005)廊刑初字第00005号生效判决,现向崔斌、任晓军履行该判决中财产性判项,请崔斌、任晓军于2021年4月13日前与河北省保定直隶公证处联系,配合履行该生效判决。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李召依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的(2008)保刑初字第1070号判决,于2021年4月6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427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张泽州、王小分自2021年4月6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王泽兵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的(2010)冀刑三终字第48号裁定,于2021年4月7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487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王连辉、王立凯、王树明、张素梅自2021年4月7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何东祥依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8)保刑初字第1236号判决,于2021年4月8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534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陈巧子自2021年4月8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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