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19日
第04版:文化

公告

公 告

申请人张洋依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的(2005)廊刑初字第00005号生效判决,现向崔斌、任晓军履行该判决中财产性判项,请崔斌、任晓军于2021年4月13日前与河北省保定直隶公证处联系,配合履行该生效判决。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李召依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的(2008)保刑初字第1070号判决,于2021年4月6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427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张泽州、王小分自2021年4月6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王泽兵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的(2010)冀刑三终字第48号裁定,于2021年4月7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487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王连辉、王立凯、王树明、张素梅自2021年4月7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何东祥依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8)保刑初字第1236号判决,于2021年4月8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534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陈巧子自2021年4月8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1-04-19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22208.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