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李敬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时至2021年5月25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敬光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北大街224号东海大厦三区606号不动产。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10时至2021年5月25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易飞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小区14-4-601号不动产。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凯: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刘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刘凯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大李庄村奥克兰风情小镇不动产一处(房产号:F22-10-2)。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时间,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晋州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晋州市中兴路145号晋州法院213室,联系电话:0311-84337402)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标的物所在地对拟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领取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异议书。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晋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小兵:
本院受理裴振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迁西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许树琴:
申诉人许朝举因与被申诉人许树琴、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家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冀检民(行)监[2019]13000000377号民事抗诉书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再抗5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高文青: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迁西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刘彦龙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10000,特此声明。
遗失声明
张树永不慎将新闻记者证丢失,记者证号为:B13003366000047,特声明作废。
河北法制报社
2021年4月19日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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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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