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杨晓东)4月11日下午,高速交警昌黎大队执勤民警在沿海高速抚宁服务区对进入服务区车辆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停在远处,驾驶人与他人交换位置。民警走近检查时,闻到该车驾驶室内酒气浓重。车辆原驾驶人高某存在酒驾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高某曾于2016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2020年又因醉驾被查处,驾驶证被吊销。此次是其第三次酒驾被查,且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 拘留15天的处罚。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