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米连科依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保刑初字第1003号判决,于2021年3月2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0034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夏玉海、夏玉荣、夏玉兰、夏玉珍、夏玉玲自2021年3月2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王彦旭、闫拓依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廊刑初字第6号判决,于2021年3月3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1302号、(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1303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勾井龙、杜志英自2021年3月3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秦立锋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的(2010)冀刑三终字第184号裁定,于2021年4月9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591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郭月青、梁俊然、秦红利、秦立锋、秦建锋自2021年4月9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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