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21日
第04版:法案

作虚假证言 收10万元“罚单”

河北法制报讯 (刘敬哲 李聪)近年来,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构成的虚假诉讼不仅多发,而且量大类杂,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此种现象,4月16日,安国市人民法院对一名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证人崔某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安国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方主张于2019年4月26日向证人崔某某转款520万元,用于归还原告借款。2020年8月21日,崔某某在主办法官对其进行核实时,明确否认此款与被告还款有关。据此,安国法院未将该520万元认定为被告方的还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保定中院,同时称崔某某曾在安国市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承认该520万元系被告对原告的还款,而后在法官进行核实时又对此否认,崔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根据上述情况,保定中院依法委托安国法院向安国市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经查,被告曾以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安国市公安局报案。2020年10月1日,安国市公安局对崔某某进行了询问,崔某某表示,刘某乙从安国市信用社贷款520万元支付所欠自己中药材款,后因中药材质量不合格全部退货,经协商,刘某乙支付的520万元货款又转给原告方抵顶借款。2020年10月13日,安国市公安机关亦对杨某(系原告刘某甲之夫)进行了询问,杨某陈述与崔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一致。二审答辩时,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认可该520万元已作为还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刘某乙支付520万元货款抵顶原告方借款的事实。

故此,崔某某在安国法院向其核实有关情况时所作的证言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完全不同,导致安国法院未将该520万元认定为还款,其行为属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4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安国法院对崔某某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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