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振兴纸厂、第三人韩振兴:
李建华与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振兴纸厂及第三人韩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建华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唐民四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行抗[2012]10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冀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交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冀检民行抗[2012]10号民事抗诉书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抗字第13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抗诉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惠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克俭、陈剑琴与被上诉人金俊生、王炳云、陈福银、金梦、金锐、原审被告班国华、刘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冀01民终9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朱克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建强借款本金27132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剑琴、刘惠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上诉人朱克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金俊生、王炳云、陈福银、金梦、金锐借款本金239.1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诉人陈剑琴、原审被告刘惠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上诉人朱克俭、陈剑琴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68元,由朱克俭负担26800元,陈剑琴、刘惠平承担连带责任,金俊生、王炳云、陈福银、金梦、金锐负担3668元,鉴定费16400元由朱克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468元,由朱克俭负担26800元,陈剑琴、刘惠平承担连带责任,金俊生、王炳云、陈福银、金梦、金锐承担3668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钱立江:
本院执行张昕东与钱立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钱立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冀02执恢94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钱立江所有的在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刘峪村农住宅一处予以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的,请你自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强制执行。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陈军海:
本院受理原告闰青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南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涉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张墨远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44120,特此声明。
杨晓林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52271,特此声明。
王圣谕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36223,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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