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26日
第05版:法治衡水

衡水市出台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法制报讯 (刘娟宁)4月10日起,由衡水市生态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是我省首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它的实施为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严密的制度保障,将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在衡水全面落地实施。

《办法》共计15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启动情形、损害案源、证据收集、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公益诉讼、赔偿方式、替代修复地点、替代修复方式、修复效果与评估、赔偿金管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持续一周以上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情形;拓展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等线索发现渠道;完善了“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的鉴定评估方式;创新了涉刑案件,公、检、法机关与赔偿工作部门的协同办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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