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子曦 戴言
近日,兴隆法院挂兰峪法庭不惧艰难繁琐,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攻坚,通过调解让一起长达五年的纠纷得以平息。
昔日亲人生仇怨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闫某某等四人与赵某签订合伙协议书(闫某某等四人与赵某均是近亲属关系),约定由闫某某等四人出资80余万元在赵某的宅基地及自留地上建一处冷库,用于合伙收购及储存板栗,闫某某等四人占六分之五股份,赵某占六分之一股份,冷库建成后经营期间所得收入首先用于回收闫某某等四人的投资,投资回收完毕后所得收入按股份平分。
经营一年后,赵某发现投资回收的时间漫长,在闫某某等四人回收投资期间,自己投资的土地使用权等于被白白占用,按合伙协议约定自己吃了大亏,双方因此出现矛盾。因所建冷库在赵某家附近,赵某及其家属设置各种障碍阻止闫某某等四人使用冷库。
其间,经当地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但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双方互相指责对方不守诚信,矛盾不断升级,合伙关系名存实亡,冷库处于闲置状态。
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2020年5月,闫某某等四人一纸诉状将赵某起诉至兴隆法院挂兰峪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继续履行合伙协议,保证冷库道路通行。挂兰峪法庭在做双方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判决被告赵某继续履行2016年签订的合伙协议。赵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为了早日案结事了,驱车几百里来到赵某家为双方释法明理进行调解。不料,在调解现场,赵某的家人与闫某某发生争吵、殴打,致使闫某某受伤住院。因调解无望,承德中院依法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月,闫某某因被打受伤一事又将赵某的妻子、儿子、儿媳起诉至兴隆法院挂兰峪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792元。诉讼中双方的敌对情绪依然强烈,挂兰峪法庭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仍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于2月作出判决,判决赵某赔偿闫某某各项损失11120.89元。
之后,闫某某等四人再次将赵某起诉至挂兰峪法庭,要求赵某赔偿因阻止使用冷库造成的经济损失299959元。
多方调解护亲情
考虑到双方矛盾愈演愈烈,亲人已成仇人,冷库从建成至今已闲置4年之久,对双方均是巨大损失。为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挂兰峪法庭庭长主动将案件情况向主管副院长作了汇报,共同商讨调解思路和对策。挂兰峪法庭庭长经过认真梳理案情,走访赵某所在村委会的村干部、亲戚、邻居和朋友,向他们了解赵某的性格特点、处事方式以及目前的经济状况。经走访得知,赵某经济状况一般,其与在县城居住的一个亲戚关系较好。调解当日,法庭特别邀请了赵某的这名亲友和主管副院长一起参加调解。
调解过程中,通过对案件事实方面的桩桩件件进行回顾,分析双方做法的对与错,然后向双方讲明法律对合伙关系方面的规定以及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对赵某及其家人阻拦使用冷库的行为给予了严厉批评。之后,调解人员向双方讲明因为是近亲属关系才会合伙做生意建冷库,有了矛盾也要本着亲情关系出发去解决矛盾,不能把亲人视为“仇人”,面对矛盾大打出手实属不该。双方也认识到由于赌气争吵造成冷库闲置几年损失巨大。经过“情理法”的疏导,考虑建冷库的合伙协议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也是导致后来赵某及家人阻止闫某某等四人使用冷库的原因,双方继续合伙经营冷库还可能出现新的纠纷,挂兰峪法庭及时提出解除合伙关系,将冷库和配套设施设备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和经营的调解思路供当事人协商。
闫某某等四人考虑冷库建在了赵某的土地上,归赵某所有并经营更为方便,同意将冷库及配套设施设备所有权归赵某所有。同时,又考虑亲情关系及赵某经济状况,同意由赵某分两次退回部分投资50万元后解除合伙关系。
至此,这段历时五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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