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07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债权人拿着欠条起诉债务人要求还钱,债务人抗辩称欠款已归还,只是欠条未能回收——

债务人的抗辩理由 能否被采信?

□ 冯雅新

生活中,因临时用钱向朋友拆借的事情时常发生。有时基于对朋友的轻信,还钱后没有收回借条,借款人拿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这时法院应该怎样判决?近日,南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金某为钟某垫付偿还银行贷款60000元,二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双方抵账10000元。2017年3月15日,钟某为金某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金某借款5万元”,上面签有自己名字并按有手印。2020年5月8日,金某拿着钟某所写的欠条将钟某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要求钟某偿还欠款。

在庭审中,钟某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同时提交了一份书面证明,该证明表明:“金某把钟某的冲床拉走卖掉还银行贷款,以后银行贷款与钟某无关。”上面签有二人名字并分别按有手印。钟某辩称,该证明足以证明二人的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并称当时金某没有带欠条,始终没将欠条给钟某。金某对该证明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拉冲床是偿还的银行另外一笔贷款,与钟某为金某出具的欠条50000元没有关系,不影响欠条的效力。这张证明条上没有涉及原欠条的任何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金某代替被告钟某偿还银行贷款,被告为其出具欠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合法有效,故该欠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金某据此要求被告钟某偿还50000元欠款理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钟某提交的证明条不能证实拉设备偿还的银行借款即为本案争议50000元,如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原告金某手持欠条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对被告此项抗辩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后,被告钟某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一审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此案争议焦点问题为:钟某是否拖欠金某50000元,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债务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应当就其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债务人主张以现金方式偿还的情况,应当要求双方陈述借款的原因、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同时结合借款金额与双方经济能力的对比度,综合考虑双方陈述的可信度。如借款金额并非特别巨大,债权人的陈述亦不存在有违常理之处,而债务人又无法就其已经偿还借款、债权人却仍持有有效的债权凭证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抗辩借款未实际支付的,应当由其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和举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形成充分的内心确信的,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会出现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因债权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给债务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所以,在借款时向他人出具了借条,还款时一定要及时收回,或者让出借人当面销毁。不能立即收回、销毁的,必须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写明具体还款情况,作为自己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还可以通过录音、视频拍摄等方法使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

借贷关系中,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出借方应注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借款方还款后应注意索回并销毁借条,以避免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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