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0日
第04版:文化

当诗经遇上民法典

□ 吕险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笔者试图通过本文,从古老的《诗经》中,挖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内容的历史文化底蕴。

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我们翻开《诗经》,第一首《周南·关雎》写道:“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这首诗为我们提供了先民的择偶标准,即男当为“君子”,女当为“淑女”;同时也为我们传承了夫妻相处之道,丈夫对妻子“琴瑟友之”“钟鼓乐之”,善待她,尊重她,给她爱,给她快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精心维护彼此之间的那份爱;哪怕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也要抵得住美色的诱惑,不做出轨的事情,不背叛当初的誓言。《郑风·出其东门》就写了一个忠贞不二的新好男人:“出其东门,有女如云。虽则如云,匪我思存。缟衣綦巾,聊乐我员。”他步出小城东门,看到美女多如云。虽然是美女如云,谁也走不进他的心。衣着朴素的贤妻,才是他真正喜欢的人。

《诗经》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信誓旦旦,不思其反”的无良样板。《卫风·氓》记述了一位女子遭遇始乱终弃的苦情。“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这位弃妇抱怨道:给你做了三年媳妇,做家务不辞劳苦,每天起早贪黑,没有闲下来的时候。你把我哄到手了,就翻脸不是人了!“至于暴矣”,可以理解为脾气暴躁或家暴现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

《诗经》中父母兄弟逼婚催嫁的事情并不少见。《鄘风·柏舟》开篇写道:“泛彼柏舟,在彼中河。髧彼两髦,实维我仪。之死矢靡它!母也天只,不谅人只!”女子在河中泛舟,邂逅一位发型很酷的翩翩少年,一见钟情,便笃定此后余生非他非属。遭遇母亲强势干涉后,她指天发誓,就是死也要嫁给他,亲娘啊老天爷,你怎么就不体谅人啊!呼天抢地,其决绝之意动人心魄!全诗两章,都是这个调子,简直就是呐喊了。

还有一位烈女子,她是反抗强人胁迫。《召南·行露》一篇就回响着古代妇女坚贞不屈的呼号:“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这首诗里出现了“狱”“讼”两字,看来是弱女子被强势人家扯进了官司,强势人家企图借助强权压迫女子就范。你听一听这弱女子的怒怼:就是让我吃官司,也坚决不屈从你!这位女子要是生活在现在,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打场官司。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父母对子女应尽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义务,自古以来天经地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又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角度不同,内容相同,就是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到老!

《小雅·蓼莪》把父母抚养自己长大的情景描述得非常生动形象:“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父母生我养我,记得小时候总是轻轻拍我疼爱我,喂养大我哺育我,照看着我牵挂我,出来进去怀抱我,多想报答父母恩,只恨苍天降灾祸!这真是“子欲养而亲不待”啊!

《邶风·凯风》也是一首赞美孝子的诗。“凯风自南,吹彼棘心。棘心夭夭,母氏劬劳。”母亲一生是多么辛劳啊!“有子七人,母氏劳苦”“有子七人,莫慰母心”,我们仿佛看到孝子自责不已、痛哭流涕的情景。既然有子七人,为什么还让年迈的母亲如此劳苦?既然有子七人,为什么还不能慰藉老娘那颗孤寂的心灵?《毛诗序》说这位七子之母“不能安其室”,郑玄又作了进一步充实:“不安其室,欲去嫁也。”如果真是这种情形,子女们忽略甚至剥夺了母亲的再婚需求,确实应该自责。现在老年人再婚仍然是个问题,子女嫌自己母亲改嫁丢人者有之,担心老父亲财产外流者有之,老年人无证同居者有之,双方子女闹矛盾者有之,不一而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如果此条得以贯彻,“有子七人,莫慰母心”的自责,可以休矣。

最后说一说兄弟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第二款规定,兄弟姐妹为近亲属,排在配偶、父母、子女之后,位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前。由此可见,兄弟是比较重要的血亲,比姑姨娘舅都要近。《小雅·常棣》开篇即有观点:“凡今之人,莫如兄弟。”有了难处,挥手上前的就是兄弟,所谓“兄弟急难”;“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关起门来,兄弟之间也打也吵;如果有人欺负到哪个头上,兄弟们就摒弃前嫌,一致对外。

在《唐风·杕杜》这首诗里,我们看到:“独行踽踽,岂无他人?不如我同父。嗟行之人,胡不比焉?人无兄弟,胡不佽焉?”一个人踽踽独行,举目无亲,该有多么凄凉?你看有兄弟多好啊!总比陌路要强百倍。特别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有了这一层扶养之恩,这血亲之情自然更深一层了。

(作者单位:河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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