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兆扬
通讯员 王艳静
4月19日上午,在任丘市人民法院石门桥法庭办案法官倾力调解下,被告任丘某门窗厂经营者赵某某现场退还给原告怀来某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货款2.5万元。冯某某当庭表示申请撤诉,案件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2020年7月5日,怀来某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通过微信方式与被告任丘某门窗厂的经营者赵某某确定买卖合同关系,约定由赵某某向冯某某供应百叶窗并安装,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随后,冯某某通过微信分5次向赵某某转账共计7.6万元。但赵某某在测量门窗尺寸后,却一直不予供货。同年8月31日,赵某某向冯某某退还了货款3.46万元。情急之下,冯某某只得寻求其他门窗公司加工定做。其间,冯某某多次向赵某某讨要其尚未退还的货款及损失,均被拒绝。
今年1月底,万般无奈的赵某某只得将任丘某门窗厂诉至任丘市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4.14万元,并承担损失5.4万元。
任丘市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征求原告冯某某同意,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调解阶段,被告方赵某某称,他与原告之前有过多次货物买卖,他已不欠原告货款,并否认扣款事实,同时表示不同意调解。鉴于此,案件只得转入诉讼程序。
任丘市法院石门桥人民法庭法官孙菊芳接手了此案后,经过前期准备工作,于3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之前是否存在货物往来、是否存在货款抵销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
4月6日,在原告提交了新证据后,孙菊芳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下质证。
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上确实存在欠缺,而被告主张之前的欠款证据亦不充足。考虑双方矛盾激烈,贸然判决必然导致上诉,也不利于纠纷化解,4月14日,孙菊芳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此次调解却因1.5万元之差宣告失败。
随后,孙菊芳在查询了大量案例并与其他法官进行商讨后,重新确定案件裁判方向。她再次电话联系身在外地的原告及代理人,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损失应否支持等方面进行劝解。最终,原告冯某某同意被告向其退还3万元,了结双方之前所有的纠纷。但被告却表示仅可退还2.5万元货款。对此,孙菊芳又继续做双方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现场退还给原告2.5万元,原告撤回诉讼请求,双方及个人之间均不再有任何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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