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1日
第04版:法案

邢台交警公布十起“醉驾入刑”典型案例

河北法制报讯 (王少猛)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十周年。4月26日,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外公布十起醉驾典型案例,提醒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安全驾驶,珍爱生命。

醉酒失手打好友 开车就医酿车祸

2018年7月4日,毛某与同事邓某、范某一同饮酒,其间毛某因家事执意要开车回家,同事知其饮酒,担心驾车出事,阻止其酒后驾车,毛某恼羞成怒将邓某打伤。7月5日凌晨1时,毛某驾驶自己的冀E***G号轿车,载邓某、范某赶往人民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E***G号轿车严重损坏,乘车人邓某、范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一根交通标志杆(含标志立杆、交通指示牌、辅助标志)损坏、一棵人行道树损毁、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司法鉴定,毛某血液酒精浓度达208.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襄都区交警一大队依法对毛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毛某还因涉醉酒驾驶犯罪、伤害他人刑事犯罪两项罪名,被襄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涉及民事纠纷赔偿另案处理。

醉酒飞车判重刑

2011年9月19日,邢台市内丘县郝某醉酒后驾驶冀E***22小型轿车由东向西逆行至隆昔线内丘至东良049电杆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电动二轮车相撞。相撞后,郝某驾驶的轿车又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拖拉机、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自行车以及一名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四人受伤,五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司法鉴定,肇事司机郝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依法对郝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郝某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证醉驾被判刑

2020年7月6日,平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北环大道与振兴大街交叉口处,设点开展酒驾专项治理行动。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一辆面包车自北向南缓缓驶来,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当时,驾驶人踉踉跄跄走下车,满面通红,口齿不清。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显示结果为152mg/100ml,已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80mg/100ml。后经送医院抽取血样送检,检测结果为169.35mg/100ml,认定驾驶人尹某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尹某并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醉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驾驶人尹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平乡县人民法院以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

醉驾获刑三个月 五年不得考驾证

2020年11月17日,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顺城路与世纪大街交叉口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在对一辆车牌号为冀FG***E的黑色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浑身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王某体内酒精含量显示170mg/100ml,民警遂将王某带至医疗机构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为246.8 mg/100ml,王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交警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醉驾摩托车一样处罚

2019年8月26日下午,在巨鹿县家乐园购物广场路口,巨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一辆车号为冀EL***2的摩托车,驾驶人浑身酒气,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白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5 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又带白某前往医院进行了抽血式酒精检测,最终经司法鉴定结果为234.8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白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巨鹿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经查发现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对其无证驾驶作出500元罚款处罚。白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巨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

遇查闯卡 竟是二次醉驾

2020年10月14日22时许,宁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宁鸡线路段开展夜查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 一辆号牌号为冀EM***7的小型汽车由北向南驶来,驾驶员看到前方有交警执法后,非但不减速反而加速行驶冲过第一道检查点。执勤交警见此情况立即通知第二道检查点执勤警力,对闯卡车辆实施拦截,最终该车被执勤民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该驾驶人已达到醉驾标准,后被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宁晋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驾驶人郑某曾在2019年7月就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吊销驾驶证5年,宁晋县人民法院对郑某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1000元。可如今郑某仍不吸取教训,无证且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置自己和他人安全于不顾,现郑某已被立案侦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严惩。

出租车司机醉驾 被处罚还丢饭碗

2020年7月2日23时许,赵某酒后驾驶冀EHZ1**出租车被群众举报,后被临城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嫌疑人将面临最多6个月的拘役。

交警部门对该驾驶人作出吊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醉驾逆行酿悲剧

2015年11月19日,白色轿车司机刘某(男,28岁)驾驶冀E***24小型轿车载张某、樊某沿团结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地道桥下逆向超车时,与沿着团结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出租车冀EZ8**6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出租车司机武某、白车内乘客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司法鉴定,白色轿车司机刘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84.4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醉驾酿事故 车主悔已迟

2018年1月4日,齐某驾驶冀DN***5小型普通客车沿0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035省道3公里处时,与前方停在路边维修的冀EP9**0/冀ET**6挂重型普通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22.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证醉驾胆忒大 害人害己丢性命

2021年1月16日,焦某无证驾驶冀EX***5小型越野客车,沿清河县武松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河县农业银行门前时,撞到道路中间的中心护栏后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柳某驾驶的冀E9***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又与停靠在路边的8辆汽车、路旁树木、路灯发生交通事故。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柳某受伤。

经司法中心鉴定,驾驶人焦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5.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年来邢台公安交警持续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一大批醉驾案件被查处,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喝酒不开车”的良好社会风气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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