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8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唐山钟馗三洋门业有限公司、遵化市航天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唐山钟馗三洋门业有限公司、遵化市航天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唐山钟馗三洋门业有限公司、遵化市航天实业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钟馗三洋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481万元及利息(利息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计收);

二、被告遵化市航天实业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借款本金54.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的范围内对被告遵化市航天实业公司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85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借款本金245.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的范围内对被告遵化市航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38.76亩及地上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427.75元,由被告唐山钟馗三洋门业有限公司、遵化市航天实业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王彦旭、闫拓依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廊刑初字第6号判决,于2021年3月3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1302号、(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1303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勾井龙、杜志英自2021年3月3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秦立锋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的(2010)冀刑三终字第184号裁定,于2021年4月9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591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郭月青、梁俊然、秦红利、秦立锋、秦建锋自2021年4月9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米连科依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保刑初字第1003号判决,于2021年3月2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0034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夏玉海、夏玉荣、夏玉兰、夏玉珍、夏玉玲自2021年3月2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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