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都市宝(唐山)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北京清河欧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告都市宝(唐山)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北京清河欧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东明、爱新觉罗静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都市宝(唐山)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北京清河欧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市宝(唐山)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680元、截至2017年9月27日止的利息4237305.86元及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天津北京清河欧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东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天津北京清河欧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东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都市宝(唐山)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984.92元,由被告都市宝(唐山)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北京清河欧力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东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张洋依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的(2005)廊刑初字第00005号生效判决,于2021年4月26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292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崔斌、任晓军自2021年4月26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秦立锋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的(2010)冀刑三终字第184号裁定,于2021年4月9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591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郭月青、梁俊然、秦红利、秦立锋、秦建锋自2021年4月9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杨强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判决,于2021年4月19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2827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邸老多自2021年4月19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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