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仙)“现在食堂经营恢复正常了吗?能保障员工就餐吗?”“张法官,已经恢复了,员工就餐没有问题,说起来还得感谢您,要不是您费心给我们调解,哪能这么快就解决了我们的困扰。”5月19日上午,黄骅市人民法院对一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时,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承办法官快速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表示感谢。
2020年1月,某制造公司与沧州某公司签订食堂餐饮服务合作协议,由沧州某公司负责该制造公司的食堂经营,服务期限三年。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沧州某公司不再提供食堂服务。因该制造公司有千余名职工需要就餐,食堂关闭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双方协商不下,该制造公司向黄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食堂餐饮服务合作协议、被告沧州某公司撤离场地、交还食堂及设备,并赔偿损失。
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上千名职工用餐,迫切需要尽快解决,于是立即与原被告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初步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双方的矛盾焦点以及对处理方式和结果的心理预期,以便决定后续办理案件采取的方式。
原告方认为,协议履行期间被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因为经满意度调查,结果“不好”或“很差”占比超过50%。根据协议中“职工对于餐食服务满意度调查‘不好’或‘很差’占比为50%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的约定,被告理应撤离场地并交付设备。而被告方却主张原告没有及时结算费用,系原告违约在先,如果解除合同,原告方需赔偿被告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至少50万元。
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双方约至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对纠纷化解的大致方向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被告方已对食堂进行了装修,购买了设备,如果解除合同、拆除设备,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因此确定了装修及设备均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予被告相应补偿的解决思路。
由于在补偿数额方面,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为了不拖延案件办理效率,承办法官在开庭日期前反复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与双方沟通,希望通过调解尽快化解纠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食堂餐饮服务合作协议,除食堂内部办公室的舞台灯光之外的被告投入的所有与食堂经营相关物品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各项损失补偿款35万元,被告返还原告与食堂经营有关的物品。
4月29日,该案顺利交接完毕。从案件受理到达成调解协议,再到实际履行完毕,只用了15天的时间,既为原告企业解了燃眉之急,又维护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