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3月13日22时55分,焦某驾驶正在转运病人的救护车沿石家庄市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谈固东街,在黄灯亮起时未确保安全驶入路口,与沿和平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谈固东街绿灯亮时驶入路口驾驶电动二轮车左转弯的任某相撞。此次事故,焦某负主要责任,任某负次要责任。由于任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后头部与地面及中央隔离护栏直接接触,受到严重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4月20日7时56分,贾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23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551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贡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贡某某当场死亡,三轮电动车乘客曹某某受伤,行道树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贾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此事故形成的原因,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贡某某、曹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4月24日17时30分,一辆小型轿车在元氏县红旗大街与常山路交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勘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骑行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头部轻微受伤。
案例四:2月11日11时30分,邸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定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定深线西北留村“正虹家具批发城”门口处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住院。
案例五:2020年10月6日7时10分,康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太行大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同济道口左转弯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康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康某头部当场受伤。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