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明洋
银行错误地将他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呢?近日,肃宁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6年7月,张某在海南购买房屋欲办理银行贷款,但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拒绝为张某办理贷款,理由是张某被列入银行信用记录“黑名单”。经查询发现,张某在肃宁县某银行办理了贷款及担保,贷款逾期未还。张某称并未在该银行办理过贷款,也没有为他人提供过担保,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将不属于张某的贷款及担保的逾期行为上报到中国人民银行,导致张某被列入银行信用记录“黑名单”,不能再办理银行贷款。张某认为,银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在庭审过程中,肃宁县某银行认可该签字不是张某所签,并称涉案的两笔贷款均已经还清,不良征信记录是贷款违约之后自动上报到银行系统的。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肃宁县某银行将张某列入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经过审理,肃宁法院认为银行在不是张某本人签字的情况下,将张某列入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因为银行并没有采用公开宣扬的形式,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也未向社会公开,银行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银行将张某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也必须予以纠正。
说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予以认定。此案中,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公开,并未造成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即没有损害后果。所以,此案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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