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28日
第08版:法官天地

我和石铁法院 一起走过的峥嵘岁月

□ 李立惠

1993年8月31日,22岁的我大学毕业后分配到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工作,报到前还有同学和我开玩笑,“石铁法院——是不是就得心似冥石、情如寒铁呀?”我坚定地反驳:“应当是信念如磐石、执法似铸铁!”

时光飞逝,我和铁路运输法院一起走过了跌宕起伏的峥嵘岁月。

2000年以前,铁路运输法院受案件管辖范围限制,不受理纯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仅案件数量少,类型也相对单一,人员学历层次低,没有独立财权,经费保障取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资金投入。这样的管理体制弊端显而易见: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司法公正受到质疑,监督制约机制缺失,职业身份模糊尴尬。

铁路运输法院的管理体制固然存在诸多弊端,但同时也具有其独特优势,核心就是法院的人、财、物不受制于地方。法院全体干警用铮铮誓言践行着对党忠诚,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司法为民。他们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上下级为统一管理关系的作用,以化解“执行难”问题为契机,分流地方法院案件执行压力,积极承办涉党政机关、涉军队及跨省委托执行案件,打开了工作新局面。尤其是沉淀多年未能执行的“积案”“骨头案”,在铁路运输法院的体制优势和全体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被一个个成功执结,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交口称赞。可以说,铁路运输法院因此打出了“口碑”,为解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纷繁复杂的执行“难案”“疑案”,同样也使铁路运输法院队伍无论是工作作风还是业务素质都得到极大磨砺,人员综合素养和精神面貌得以全面提升。

时光荏苒。2012年,全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整体由铁路系统全部移交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理,纳入省级司法体系,实现了历史性的华丽转身。

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冲锋号已经吹响。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规定,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为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发展创设了新的发展机遇。

最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职权、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这也为铁路运输法院远期发展预留了法律制度空间。2019年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规定,规范专门法院建设。推动整合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等机构,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铁路运输法院的改革探索未有穷期,实践已经取得多元化积极进展!回望来路,期冀在前。作为铁路运输法院人,我坚信,铁路运输法院必将焕发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也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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