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 通讯员 周云云)“6·5”世界环境日前夕,6月4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案,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9年七八月份,被告人申某找到被告人田某山,以倒货的名义让田某山找块空地。后田某山和被告人田某坡在藁城区西关镇大王村东北1000米的地方,以每年2万元的价格租用一废弃厂房。在院内挖好渗坑后,申某于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8日,先后三次用自己的罐车(每车27吨左右)从山东德州的废液贩子处拉来废酸液,并伙同田某山和田某坡将废酸倾倒在租赁的旧厂房院子的渗坑内。申某每倾倒一车废酸液收取5400元,分给田某山、田某坡各1400元。后经检测,罐车内废水样中铅、汞、镉、铬的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伙同田某山、田某坡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任何证照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含铅、汞、镉、铬等的危险废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田某山、田某坡是从犯,申某是累犯,田某山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申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田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田某坡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申某犯罪所用的车辆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责令田某山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交违法所得21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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