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树君依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的(2008)廊刑初字第66号判决,于2021年6月2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3911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刘同生自2021年6月2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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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