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09日
第03版:民 生

有妇之夫与第三者同居后 能否在其怀孕期间诉请分手并分割财产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晓红(化名)大学毕业后来到省会打拼,并成功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因为人生地不熟,晓红工作之余感到很孤独,单位副总经理李某的嘘寒问暖,让其备感温暖。有一次,晓红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李某更是跑前跑后,让晓红觉得李某是个可以依赖的人。一来二去,晓红渐渐喜欢上了李某,并与其同居。

同居期间,李某告诉晓红他已结婚,但与妻子没有共同语言,正在闹离婚,并信誓旦旦地称要晓红等他一年,他一定把婚离了与晓红结婚。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且共同还贷,手头还有部分存款。同居一年多后,李某突然对已经怀孕三个多月的晓红称,因为家庭和社会压力,他想回归家庭,并要求与晓红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晓红一听就傻了,她说自己全身心地付出,且已怀有身孕,李某根本没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闹腾了半个月后,晓红突然收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副本,即李某分割财产的诉求已被法院受理。晓红想不明白,有配偶的男方与情人同居,即使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提起诉讼吗?女方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接到晓红的电话后,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认为,即使晓红在怀孕期间,李某也有权就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提起诉讼。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民法典关于离婚起诉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从本案背景可知,晓红所称的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提起诉讼,是源于上述法律规定。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适用该法律规定的一个前提就是男女双方已经形成婚姻关系,已经进行登记结婚。而本案中,晓红与李某并未进行登记结婚,二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并非受民法典所保护的婚姻关系,故晓红的说法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是否结束恋爱关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自主自由决定,并不受法律调整,否则法律将凌驾于思想和自由之上,不符合立法意图和原理。同居期间约定财产归属比例或者归各自所有的,按约定执行;如有共同财产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双方各自分得一半,无法分割的共同财产,由分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李某如果针对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如果李某针对同居期间二人的财产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已经怀孕的晓红来说,其可以向法院主张对其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腹中胎儿应在出生后视同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

马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如果明知一方有家庭还选择与其同居,有可能涉及重婚罪,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有可能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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