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0日
第03版:民 生

离婚后前婆婆频繁探望孩子 自己能否请求法院予以限制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七年前,云朵(化名)与小江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吵架。孩子五岁时,二人协议离婚,儿子随云朵共同生活,小江可以探望。离婚后不久,小江因车祸身故。小江去世后,从来没有探望过孩子的小江母亲找到云朵,诉说了儿子去世后自己的孤寂,并说出要探望孩子的愿望。

考虑到小江母亲的失子之痛及想念孙子的急迫心情,云朵答应了小江母亲的请求。刚开始,小江母亲一周来看孩子一次,玩上一会儿就走,到后来几乎每天都要去云朵住处看望孩子,每次都恋恋不舍。云朵后来与他人结婚,小江母亲依然故我,频频探望孩子,让云朵丈夫和孩子都很烦。云朵透露出让小江母亲少来的意思后,小江母亲十分生气,称自己看望孙子天经地义,仍不顾云朵夫妇和孩子的感受每天前来,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云朵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可否诉请法院对小江母亲探望孩子予以限制。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孩子的奶奶有权探视孩子,但不能对孩子以及云朵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出,探视权的主体不能突破亲权的主体范围,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不是探视权的主体。

尽管民法典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享有探视权,但除物权法定之外,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和民事习惯的,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中,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实际生活中,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亲属,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其探视权应来源于父母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祖父母的探望可以视为是对亲权的补充。

探视权的行使也不是没有条件限制,应当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尊重孩子的意愿并兼顾有利于探视权实现的原则。本案中的奶奶频繁探望,不仅会给云朵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同时也不利于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因此云朵可以单独就孩子的探视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奶奶的探视权加以限制。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一段婚姻的结束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正确行使探视权,要尊重孩子的意愿,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莫要过度行使权利而隔离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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