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靳天缘:
本院受理原告李根诉被告靳天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梁晓兰: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晓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玉清: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锡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老鸦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李文东、王佳:
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李文东、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顺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李文东、王佳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你公告送达(2020)冀0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2日至2013年1月20日,按年利率10%计算)、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已支付的利息2097222.22元予以扣除;二、被告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东、王佳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东、王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800元,由被告唐山市鸿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东、王佳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栾城永娜五金电料中心:
因张永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永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1]01240038号):张永建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认定决定不服,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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