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5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马君:

本院受理原告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尚义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公司诉被告张秀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范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长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韩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伟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高伟栋与被告韩立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店铺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被告韩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伟栋租赁费、押金、转让费等款项共计11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韩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王玉芹、石家庄路得商贸有限公司、韩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负一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长安区喜旺沙发厂、刘山: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曹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0)冀01民终12478号民事判决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民终1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0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王浩不慎将工作证丢失,警号为037092,特此声明。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1-06-15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24982.html 1 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