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8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因承包土地产生纠纷,户主经调解与他人签订调解书,户主女儿声称对调解书内容不知情,自身承包权受侵害——

此调解协议 是否合法有效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 帅

耿甲、耿乙和耿丙系同胞兄弟,小耿系耿甲的女儿,和耿甲系一个承包户,合法承包了14块耕地,共6.18亩。2020年4月11日,耿甲兄弟三人因土地纠纷,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中所涉及的争议土地登记在耿甲名下,地块面积2.42亩,是基本农田,属于家庭承包。该协议是在小耿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小耿得知后认为父亲耿甲与耿乙和耿丙达成的调解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小耿作为权利人不予认可。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小耿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其中家庭承包系以农户为单位。此案中,耿甲兄弟三人对争议土地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在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订的,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原告小耿对此不知情,但其父耿甲作为户主签订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三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协议。原告主张耿甲未征得其同意私自处分承包地属无权处分行为,请求确认三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说法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因为如果让合同相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详细考察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不合理花费,而且实际操作不具有现实性。因此,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就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须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相对人为善意;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结合此案,承包地以户为单位,耿某作为户主签订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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