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辉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编号:(2003)冀刑一终字第846号]生效裁定,于2021年6月10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4015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刘振田、刘艳艳、刘艳杰、刘广志自2021年6月10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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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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