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国东
“作为一名检察官,要有一颗永远炙热的内心,不能丧失当初追求法治理想的激情。在办案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又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要带着感情,将人性融入对法律的理解当中,让群众可以体会到法律既是刚性的,也是有温度、有人情味的……”说这话的是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贾四清。他1988年到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侦查监督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等。作为一名有着30多年工作经历的“老检察”,他曾多次荣获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先进个人”、定州市优秀共产党员、定州市执法先进工作者、定州市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还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我们办理的不只是一个个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是贾四清多年来一直秉持的工作理念。他始终将为民司法融入检察办案,于缜密严谨的办案中传递法律温度,把履行检察职能同提升群众幸福感相结合,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
今年5月12日下午,贾四清带领的办案团队收到公安机关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辛某某报捕的案卷材料。收到该案的卷宗时,已是17时23分临近下班,他在单位食堂简单吃了点晚饭后,就马上投入到了紧张的阅卷工作中。
通过仔细地阅卷,贾四清发现本案是一起由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辛某某分别是被害人袁某某的妻侄、妻外甥。案发当日中午,在家庭聚餐时,因家庭琐事引发争执,致使聚餐不欢而散。当晚,吕某某、辛某某又找到袁某某喝酒。酒后,吕某某、辛某某将袁某某左眼打致轻微伤、肋骨打致轻伤。
次日清晨7时,贾四清到办公室再次对该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之后和检察官助理赵阳就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撰写完成案件审查报告。午休时,他又与赵阳一起研究、制作了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材料。下午2时,他同赵阳到定州市看守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
讯问过程中,经过详尽、耐心的法律解释,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积极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且有强烈的调解意愿。考虑到该案涉及到的三方是亲戚关系,两名犯罪嫌疑人虽对受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但案件毕竟是由家庭琐事引发,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如能引导调解结案,不仅能化解纠纷、维系亲情、减少社会矛盾,还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月14日上午8时许,贾四清带着办案团队成员赵阳、鲁卓凡奔赴定州市砖路镇协调本案的调解工作。他先是到砖路派出所,与本案的主办民警沟通了案件审查处理意见,详细了解了吕某某、辛某某的基本社会关系和社会表现情况。之后,又到村里同本案被害人袁某某进行了当面沟通。他提出,“吕某某、辛某某二人打人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是触犯法律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考虑到你妻子同吕某某、辛某某二人的亲戚关系,如果你给两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会有利于你们家庭的和谐……”袁某某听了这一番话后,深有体会,同意放下芥蒂与两个小辈进行调解。
确定了袁某某的情况和意愿后,贾四清一行三人又来到村委会,会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调解员等人,与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吕某某的亲属见面。经过沟通,调解人员快速找准“赔偿标准”的切入点,马上入手调解。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矛盾逐渐消除,并同意于17日签订和解协议。
5月17日,贾四清同助理赵阳、书记员鲁卓凡再次来到砖路镇派出所,见证了双方调解协议的签订。两名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袁某某得到了赔偿款,双方的矛盾也就此彻底化解。最终,贾四清办案团队对该案的两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因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性”的处理意见。经请示院领导后,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当记者问起贾四清多年办理案件的体会时,他说:“我们办案过程中的点滴,不仅要向群众传递法治理念,还要传递法律温度;不仅要撑起正义的蓝天,还要兼顾社会的和谐。这样,才能无愧于胸前的检徽,无愧于国家和人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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