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朱婧伟)员工休假时间与公司批准时间存在分歧产生纠纷,公司提起诉讼。6月17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当庭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
被告许某为原告河北某公司员工,因休假时间与公司批准时间存在分歧,被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许某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上具有很大的争议。该纠纷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原告对仲裁不服,向裕华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该案的法官李文环接到案件后了解到,本案虽然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但双方在涉及劳动纪律、工资给付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同时法官了解到许某妻子刚刚分娩,家中还有幼子和老人,经济困难。庭前,法官通过电话与双方多次进行沟通,希望能尽快解决纠纷。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庭前未能达成协议,遂案件开庭审理。
庭审结束后,法官李文环仍然努力调解,但过程并不顺利,两方互不相让。被告许某激动地说:“我就是憋着一股气,要公司一个态度。”见此情形,李文环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法,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找到利益平衡点。李文环向原告公司释法析理,动之以情,同时安抚被告情绪,以时间成本为切入点劝和。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情绪趋于缓和,能够冷静下来进行换位思考。经法官耐心调解,许某理解了公司设立相关制度的初衷,原告公司表示同意给予许某一定经济补偿。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原告当庭给付被告相应天数的双倍工资差额及各类补偿共计6500元,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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