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25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任利河:

原告张文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9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领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将发生法律效力。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徐小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老鸦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侯安宁:

本院受理郝春香诉你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0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德雄:

本院执行祁童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执1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督促履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到本院履行(2019)冀1024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法启动对查封房产的议价、询价、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程序。

香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赵健: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72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尚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申请人霍树君依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的(2008)廊刑初字第66号判决,于2021年6月2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3911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刘同生自2021年6月2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刘辉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编号:(2003)冀刑一终字第846号]生效裁定,于2021年6月10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4015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刘振田、刘艳艳、刘艳杰、刘广志自2021年6月10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公 告

申请人邢恩坤依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编号:(2012)保刑初字第209号]生效判决,于2021年6月8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1)冀保直证民字第4075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王洪、姚荣芳自2021年6月8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遗失声明

于波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68670,特此声明。

褚树立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07720,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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