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二庭庭长 王章水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田宪忠
“两年多了,昨天又做了嘴角切开治疗手术,要不是你们给我妈主持了公道,真不知道我们家这日子怎么过……”6月17日,我们在对案件进行电话回访时,当事人薛某的儿子还是充满感激。
我对这个案件印象比较深刻。当事人薛某50多岁,诉讼焦点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2019年4月,薛某在某公司的食堂工作时,厨房的液化气罐漏气发生火灾,薛某被重度大面积烧伤,10个手指被烧断,脸部、下巴、耳朵、胳膊等处损伤严重,达到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火灾发生后,该公司给薛某治疗数月后就不再支付后期治疗费用,无奈之下薛某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薛某和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看到这一判决结果,薛某一家非常失望和无助。薛某经过治疗,但生活依然不能自理,巨大的后期治疗费用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薛某不服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20日,我们庭接到了薛某的上诉状。阅卷后,我们当即把此案列为重点复杂案件,合议庭进行了充分探讨,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
开庭那天,薛某在家人的搀扶下出庭参加了庭审,我们当场宣布了本庭的特别规定:鉴于薛某的身体状况,热了可以开空调,冷了可以穿衣服,渴了可以喝水,如果觉得身体哪里不舒服可以提出来,我们会随时休庭予以照顾。
因为我们准备工作充分,两个多小时的庭审进展顺利,法庭调查紧紧围绕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展开,对薛某从事劳动的内容、场所、时间、受谁管理等细节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庭后合议庭认真进行了合议,认为薛某在某公司食堂工作且时间连续稳定,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的管理;从薛某提供劳动方式和公司接受薛某的劳动成果来看,和其他食堂员工没有明显区别,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遂确认薛某和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不久,该公司和薛某以此为基础,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公司一次性赔偿薛某140多万元。薛某全家都非常激动,第一时间给我们打来电话表示感谢,还赶制了一面写有“公正司法 司法为民”的锦旗准备送来。为了减轻薛某一家的负担,我们多次推辞,但他们一家一再坚持,最终在今年3月30日把锦旗送到了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