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8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一个相对不起诉决定

□ 讲述: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黄占英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波

5月17日,当我们对抚宁区某纸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栗某和会计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两个人激动地握住了我的手说:“正是因为你们依法办案,不仅守住了增值税这条红线,也保住了我们这家企业。”

这家纸业公司的案子源于2019年12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在协查山东省乐陵市“10·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发现,位于抚宁区留守营镇的这家纸业公司在2016年8月得到了13份涉案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经抵扣。抚宁分局对该纸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4月传唤纸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栗某和会计张某,后对二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在很多企业经营者看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条不可触及的红线,一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实后,不但要补缴税款,而且要承受巨额罚款,企业相关负责人还要被判处刑罚。由于关系企业生死存亡,为了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最高检出台了若干文件和指导案例,指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这起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后,转到了我们检察院。这起案件是不是符合不起诉的标准?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我们展开了深入的调查。

经查,这家纸业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营新闻纸、白板纸等纸制品的加工,他们用来生产的原料主要是废旧报纸。但是在原料采购过程中,很多时候送货商无法提供进项税发票。2016年,一家送货商提出可以代为联系购买进项税发票,因此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送货商向这家纸业公司提供了乐陵市涉案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价税合计128万余元,税额21万余元。也就是说,这起案件涉案税额没有超过50万元,不属于数额较大,且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随后的调查中,我们还发现这家企业经营十几年来,没有任何偷漏税款的记录,没有因为偷漏税款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并且从2006年到2008年这家企业还是抚宁纳税先进企业,这起案件应该属于偶发。在调查期间,企业还主动补齐了税款。为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我们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侦查机关负责人、当地企业家等举行了听证会,对检察机关就此案的相对不起诉意见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各方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打击犯罪和为企业保驾护航提出了中肯的意见。

最终,结合诸多因素和最高检提出的不起诉条件,我们认定此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此外,为了杜绝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向税务机关下发了检察意见书,要求他们以此案为警示,堵住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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