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健康河北、维护社会治安等提供有力保障。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安全领域立法。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规规章制度。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和修改法规规章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法规规章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
针对法规规章与上位法之间和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及时组织清理。加强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实行相关法规规章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谋划、同步研究,增强法规规章整体功效。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落实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建设的相关任务。
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照程序制定修改相关法规规章。
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规规章政策,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机制,科学编制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和省政府立法规划计划,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对跨区域地方立法的重大事项按法定程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加强设区市和民族自治县立法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清单制度落实,编制全省各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清单、行政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依法向社会公布。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优化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深入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规范管理。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落实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开展政策实施评估。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强化政府诚信示范作用,提升依法履职和履约践诺能力。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制度和政府信用评价制度,完善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
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实现“一网、一门、一次”。不断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名称、统一号码、统一标识,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全天候在线。推动基层服务便民化,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形成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政务服务体系。
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完善评估标准,强化指标引领。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
(十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拓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改革成果。在乡镇和街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配强配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各类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推进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坚持依法铁腕治污,创新科技执法手段,加强环保联合执法,严厉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加强专项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保障执法,落实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个人、社会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责任,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落实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鼓励开发运用电子化自由裁量系统辅助裁量。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发布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源头防范,及时评估执法风险,制定执法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及时化解矛盾问题。
(十三)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符合国情省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按照三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功能。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推进中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理顺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关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大力推进互联网诉讼。进一步发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作用,以办案为中心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强化检察监督能力,做优传统业务,做好新增职能,补强工作短板。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构建涉案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
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加强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刑事申诉工作,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扩大刑事案件通知辩护范围,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按照中央部署适时在全省全面推开。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和优化民事诉讼工作。探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探索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完善诉讼费减缓免、交退费办法的便民举措。不断拓宽和完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功能。全面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完善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探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加强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和教育帮扶质量。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深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区域分设、专业戒治、医教并重、有效衔接的戒毒工作体系,提升统一戒毒模式一体化、实体化、整体化运行实效。
(十四)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制定实施全省“八五”普法规划,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强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实践格局。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持续深化法治市县示范创建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加强农村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进村级事务公开。统筹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信访等基层资源力量,做实基层治理实战化平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国家立法,完善我省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切实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加强对暴力袭警和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烈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探索建设区域性、综合性、创新性法务高地。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河北升级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乡村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实战化、实效化。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
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十五)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十六)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全省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十七)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健全“办审定三分离”权力制约制衡机制,有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重点执法领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以县级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加强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力度,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十八)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落实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健全司法人员惩戒机制,推进司法人员惩戒工作。
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完善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和三级检察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实现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全面均衡发展。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健全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和标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侦查机关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探索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机制。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看守所管理。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河北建设的坚实后盾
(十九)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省级和市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全省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十)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工作,开展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探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建设。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开展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法律顾问队伍。
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推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提高办学层次,建立健全高等学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学科相关专业设置。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
(二十一)加快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落实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相关任务。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七、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坚定不移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二十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各项党内法规,在职权范围内不断完善我省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切实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解释力度,提高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做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下转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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