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照君)6月28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何某、王某某一年零十一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等4人均是十五六岁的少年,关系很铁。2020年11月12日,4人一起上街游玩。看着街边琳琅满目的商品,刘某某深感囊中羞涩,遂对同行的3个朋友提出抢劫手机换钱的想法,3人均表示同意。后4人尾随被害人李某某,借故将其拦下。刘某某使用甩棍恐吓并踢踹李某某左腿,向李某某索要手机及密码,李某某因恐惧心理便将手机密码解锁。刘某某作案时,杨某某、何某、王某某三人一直在旁协助。抢了手机后4人迅速逃离现场将手机卖掉,并将违法所得用于日常消费。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因手中缺钱提出抢劫手机的想法,实属法律意识淡薄,同行三名被告人不是加以劝阻,而是加入其中,构成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选中目标后,尾随并借故拦下被害人,使用暴力相威胁,取得手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符合抢劫罪暴力取财的特征,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产生严重危害,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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